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二小学坐落在乌鲁木齐市城南,学校原名大湾小学。2003年5月移交给教育局。2008年9月搬入新教学楼。
现有32个教学班,2个学前班,在校学生约1700多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约占学生总人数的47.8%,教职工93人,其中正式在编教师49人,党员12名。教师队伍年轻有活力,素质良好。2历史沿革在2003年,学校争创了区级文明单位,区级德育达标校,县级“治安模范单位”。2003年5月移交给天山区教育局。2005年原学校鉴定为危房,全校搬迁到65中学过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2008年9月搬入新教学楼。学校先后通过了“市级德育评估达标校”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二小学、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无邪交单位”、市级语言文字达标单位、“市级模范教工之家”验收,迎接了人大均衡教育的调研;“十一五”国家级德育课题、市级语文科题都圆满结题,现在又有8个不同级别课题申报成功,学校先后被命名为获得了天山区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天山区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优秀农民工子女家长学校称号;“天山区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天山区级“绿色学校”,天山区校本研究基地校,天山区小足球基地校,自治区“跳绳”比赛先进集体,连续两年评为天山区“优秀党支部”及群众满意的好班子。[1]
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二小学位于乌鲁木齐胜利路富泉街350号,您可以坐车到金坤C区、招呼站等站点,经过该站点的线路有301路、308路、302路;附近标志性建筑有清膳美食、吉庆哨子面、白玫瑰凉皮店、啊臻味道米粉等;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二小学 电话:%u0030%u0039%u0039%u0031-%u0032%u0035%u0036%u0039%u0038%u0039%u0030
2013年新疆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乌鲁木齐市第七十二小学招生信息
招生范围:
大湾北路以东至区界(包括大湾北路东西单双号部分,晨光花园全部,不包括明华街),北湾街以南,南湾街、团结东路沿线以北(包括富康街、昌乐园小区)。
一、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2012年我区国办小学的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校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小学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具体负责国办小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天山区教育系统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成立以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校的小学招生工作,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天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区教育局根据国办小学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的生源情况,制定国办小学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国办小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 各小学均不得对适龄儿童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入学考试。
第六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七条 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 严禁各小学擅自招收学生,严肃学籍管理相关要求。今后教育经费、人员核编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人数给予拨付、核准。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二、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划分原则
第九条 学区是国办小学招生的依据。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由天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根据国办小学2012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天山区教育局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小学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国办小学的招生,以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区调整按街(巷、路)区成片成块进行,对于无法按街((巷、路)区调整的,可根据乘车路线按路和门牌号做出调整,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变动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国办小学招生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国办小学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我区行政区划内的小学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十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适龄儿童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按其实际暂住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生源已满无法容纳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安排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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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