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
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30元
比例:居民5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报销比例:
(1)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25%,统筹基金支付75%;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2)职工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22%,统筹基金支付78%;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4%,统筹基金支付86%。
(3)职工发生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至36000元(含本数)以内
: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7%,统筹基金支付83%;
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2%,统筹基金支付88%;
一级医院:个人负担9%,统筹基金支付91%。
(4)退休、退职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相应减去5个百分点。
(5)参保职工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各恶性肿瘤以及肾透析进行门诊特殊治疗的,费用先自付3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范围:
(1)参保职工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经批准在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糖尿病、Ⅱ期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各类恶性肿瘤化疗以及肾透析等部分医疗费用;
(4)属于家庭病床适应范围中所列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家庭病床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1.医保证历本
2.IC卡
3.医疗费用清单
4.收据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
6.住院病人的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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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91-468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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