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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工伤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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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首次医疗确诊诊断证明书原件;

4.属于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考勤表、工资表等)。

6.证明因工受伤事实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联系电话;

7.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8.属于遭他人暴力伤害的,提供司法机关有关证明材料或结论;

9.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死亡人员近亲属身份证明。

10.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1.由委托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1.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认定地址

工伤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

电话:0991-2309239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 南湖西路99号

电话:0991-4680753

劳动能力鉴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南湖东路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南湖东路25号

电话:0991-4685842

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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