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A、B类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1.身份证明原件
2.接受教育的凭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属于校车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时,应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一寸白底彩照
在办证大厅个人受理窗口,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等,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人业务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收存申请人提交资料,受理申请;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乌拉泊办公区)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兰湖路36号机动车驾驶人教育中心院内
电话:5623211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