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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

英文名: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简称:“新职大” 所在地:乌鲁木齐 类型:综合类

高职专科院校
  •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简章

2012年新疆职业大学(国标代码14138)招生章程2012-05-07
2012年新疆职业大学招生章程新疆职业大学(国标代码14138)招生章程联系电话 :(0991)3785328、3785349、3718915 邮编:830013网址:www.xjvu.edu.cn Email:xjzydxzsb@126.com一、学校概况新疆职业大学,1962年12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在五十年的进程中,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学校在乌鲁木齐市有三个校区,迎宾校区位于北京北路1075号,巴州路校区位于巴州路14号,友好校区位于友好南路413号。学校现有教职工435人,其中专任教师295人,教授、副教授近百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122人,外籍教师6人。学校设有商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中国语言学院、外国语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烹饪与餐饮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体育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等九院两部,开办50个高职专业(含方向)。学校对普通高职与中专学生实行半封闭管理,帮助贫困生获取银行贷款,保证优秀生能够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目前,学校共有各类注册学历在校生8000余人,通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每年有5%的优秀毕业生升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习。烹饪工艺与营养、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航空机电设备维修等一批优势、特色与新兴专业已成为自治区职业教育办学亮点,由于动手实践能力较强、理论较扎实,毕业生深受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好评,很快成为业务骨干,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学校于1999年以来相继创建成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卫生红旗单位、自治区职业培训先进集体、自治区高校稳定先进单位、自治区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乌鲁木齐市绿化先进单位,目前正在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二、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区、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所有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2、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3、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各省(区、市)投挡原则录取。4、依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5、对艺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区内外各省(区、市)相关院校相关专业加试成绩, 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体检。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招生办与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2012年我校成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之一,具体要求见招生实施方案。三、毕业及升学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以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详情
2013年新疆职业大学招生章程(国标代码:14138)2013-05-03
一、学校概况 新疆职业大学成立于1962年,是隶属于新疆人民政府、经国家教育部审批的高等职业院校,有50年的高等教育办学历程。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被国家人力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的“新疆特色餐饮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与德国职业教育联盟建有“中德(新疆)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学校连续十余年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 学校目前有三个校区,即迎宾路校区、友好路校区、巴州路校区,下设九个学院,即商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烹饪与餐饮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国语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两个教育部,即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公共教学部;两个教育中心,即新疆蒙古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两个国家职业鉴定所,即第一和第八鉴定所。 学校现有教职工445人,教师28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28%,博士、硕士学历教师占34%,“双师型”教师占81%,同时聘任教师180人。目前在校生8000余人,开设有50个高职专业(专业方向),招生覆盖全国27个省市。学校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之路,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学校将积极推进实训基地建设,在迎宾校区建设中德(新疆)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包括机电系统自动化教学车间、汽车技术教学车间、机械部件加工教学车间),加快推进与德国大众、上海大众的合作培训项目;在巴州路校区建设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实训基地(包括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大师工作室、百工坊);在友好校区建设新疆特色餐饮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包括新疆特色餐饮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特色餐饮职业教育联盟、新疆特色餐饮产业校企合作集团),努力建设各具功能的实训基地,充分体现高职教育办学特色。二、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区、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所有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 2、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3、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各省(区、市)投挡原则录取。 4、依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5、对艺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区内外各省(区、市)相关院校相关专业加试成绩, 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体检。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招生办与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招生计划及专业按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三、毕业及升学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学校每年推荐相关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参加疆内普通本科院校的考试,录取后升入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邮 编:830013联系电话 :(0991)3785328、3785349、3718915 网 址:www.xjvu.edu.cn Email: xjzydxzsb@126.com详情
2014年新疆职业大学招生章程(国标代码:14138)2014-04-21
一、学校概况新疆职业大学成立于1962年,是隶属于新疆人民政府、经国家教育部审批的高等职业院校,有50余年的高等教育办学历程。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被国家人力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的“新疆特色餐饮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与德国有关机构建有“中德(新疆)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学校连续十余年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学校目前有三个校区,即迎宾路校区、友好路校区、巴州路校区,下设九个学院,即商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烹饪与餐饮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中国语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两个教学部,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公共教学部(体育教学部);两个教育中心,即新疆蒙古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两个国家职业鉴定所,即第一和第八鉴定所。 学校现有教职工445人,教师31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28%,博士、硕士学历教师占43%,“双师型”教师占84%,同时聘任教师180人。目前在校生8100余人,开设有51个高职专业(含专业方向),招生覆盖全国27个省市。学校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之路,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学校积极推进实训基地建设,在迎宾路校区建设中德(新疆)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包括机电系统自动化教学实训车间、汽车技术教学实训车间、机械部件加工教学实训车间),加快推进与德国大众、上海大众的合作培训项目;在巴州路校区建设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实训基地(包括新疆和田玉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大师工作室、百工坊);在友好校区建设新疆特色餐饮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包括新疆特色餐饮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特色餐饮职业教育联盟、新疆特色餐饮产业校企合作集团,努力建设各具功能的实训基地,充分体现高职教育办学特色。 学校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推进学校高职教育改革发展,与德国复兴银行(KFW)促进贷款建设中德(新疆)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项目审批,是西北地区第一家获得此项目国家部委批复的单位;教育部、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和德国五大汽车企业“中德汽车机电职业教育”(SGAVE)项目在学校正式挂牌运行,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获得此项资质的学校;与德国菲尼克斯电气公司、新加坡易通机构、台湾中华科技大学等机构高校达成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合作与意向;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内地十所高校“多对一”职教援校项目有力推进。二、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区、市)招生规定、政策、原则。所有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2、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3、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各省(区、市)投挡原则录取。 4、依考生报考的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5、对艺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区内外各省(区、市)相关院校相关专业加试成绩, 空中乘务专业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体检。普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招生办与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测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招生计划及专业按各省(区、市)招生办与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三、毕业及升学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学校每年推荐相关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参加疆内普通本科院校的考试,录取后升入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邮 编:830013联系电话 :(0991)3785328、3718915 网 址:www.xjvu.edu.cn Email: 25910263@qq.com详情
新疆职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2015-04-23
新疆职业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 14138(国标代码) 5037(在疆编码)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及教师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以新疆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当各省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按分数高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民语言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 第十四条 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市专业统考成绩;《空中乘务》专业在新疆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甘肃省认可西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在青海省认可青海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考试院、招生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汉语》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第三年在广州就读,无清真餐厅,建议男生报考。《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就业岗位特殊,建议男生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等特殊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职业大学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职业大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迎宾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 学校网址:http://www.xjvu.edu.cn 联系电话:(0991) 3785328(招生科) 3718915(就业科)详情
新疆职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2016-04-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疆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第五条 学校代码: 14138(国标代码) 5037(在疆编码)第二章 招生机构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第八条 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中学教师、考生家长巡视、参观学校面试、录取现场,实施第三方评价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九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第十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以新疆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当各省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按分数高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民语言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第十四条 对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市专业统考成绩;空中乘务专业在新疆需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甘肃省认可西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在青海省认可青海师范大学相关专业合格证书。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考试院、招生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再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按《民航乘务员体检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汉语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第三年在该校就读,无清真餐厅,建议男生报考。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就业岗位特殊,建议男生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等特殊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职业大学2016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学校地址:(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 (巴州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号 (友好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学校网址:http://www.xjvu.edu.cn联系电话:(0991) 3785328(招生科) 3718915(就业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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