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第十小学成立于1961年,1976年开设民语班,是新疆较早、较大的民汉合校,1978年被自治区教育厅选定为自治区重点小学。学校占地面积20916.8平方米,建筑面积 7716.9平方米。
抚今追昔,经历了50年风雨历程的第十小学始终本着“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在实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的现代化道路中不断探索,积极推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获得快速发展,现已拥有教学班44个、在校生2462名、教职工120人,学校拥有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备,成为我区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赢得普遍赞誉的优质学校。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双合格示范家长学校”、“自治区军警示范校”、“乌鲁木齐市科技示范校”、“乌鲁木齐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先进集体”、“乌鲁木齐市优秀少先大队” 、“乌鲁木齐市绿色校园”、“乌市双语教育先进集体”、 “乌市双语教学远程教育资源直播点”、“天山区优秀党支部”、“天山区德育达标校”、“天山区校本教研基地”等多项殊荣。
乌鲁木齐市第九小学位于乌鲁木齐团结路786,您可以坐车到艺术学院、边疆宾馆等站点,经过该站点的线路有920路、61路、60路、70路、10路、5031路、5033路、63路、912路、106路、16路;附近标志性建筑有白玫瑰凉皮店、爱乐美食(新疆大学店)、阿图什赛麦提阿吉快餐厅、李大姐柴窝堡辣子鸡等;乌鲁木齐市第九小学 电话:%u0030%u0039%u0039%u0031-%u0032%u0038%u0036%u0030%u0033%u0038%u0033
2013年新疆幼升小择校参考必备资料,乌鲁木齐市第九小学招生信息
招生范围:
团结路北四巷以东,南湾街以南,中环路以西,延安路以北。
一、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2012年我区国办小学的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校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小学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具体负责国办小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天山区教育系统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成立以校长担任组长的招生机构,负责本校的小学招生工作,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天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区教育局根据国办小学办学规模和学区内的生源情况,制定国办小学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 国办小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
第五条 各小学均不得对适龄儿童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入学考试。
第六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小学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七条 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
第八条 严禁各小学擅自招收学生,严肃学籍管理相关要求。今后教育经费、人员核编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籍人数给予拨付、核准。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二、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划分原则
第九条 学区是国办小学招生的依据。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由天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片区人口分布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根据国办小学2012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天山区教育局在各校原基本学区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形成国办小学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国办小学的招生,以2012年的实际招生学区的具体路号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区调整按街(巷、路)区成片成块进行,对于无法按街((巷、路)区调整的,可根据乘车路线按路和门牌号做出调整,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国办小学基本学区的变动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国办小学招生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国办小学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我区行政区划内的小学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适龄儿童。
第十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以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一)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适龄儿童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按其实际暂住地所属学区入学,若学区内生源已满无法容纳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安排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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